防范和打击非法期货活动典型案例
时间:2015-12-04

案例一:以现货交易、电子商务等各种名目设立交易场所或交易平台,从事非法期货交易。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以现货交易、电子商务等名义设立交易场所或交易平台,非法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通过设立非法网站,并且通过电话营销等手段与投资者取得联系。
案例简述:
  2011年,投资者张先生因为经不住代理商某投资理财公司工作人员的诱惑,开通了湖南沃赢商品交易所的电子现货交易账户。一开始某投资理财公司向张先生提供行情非常准确,之后,其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张先生有一波大的行情,要张先生全仓买进操作。因为担心风险,张先生起初没有完全听从对方的意图。后来,张先生的心理防线被攻破,按照某投资理财公司人员的指令全仓买进,然而在对方看完张先生的成交单截图之后,行情立马反走,而且无法止损,几分钟时间,张先生的资金所剩无几。直到此时,张先生方才大梦初醒,眼看着自己3 万多元的资金凭空消失却无计可施。
手法分析:
  目前,有一些不法分子以现货交易、电子商务等名义设立交易场所或交易平台,夸大宣传,招揽客户,通常要求投资者将款项汇到个人银行账户中。不法分子可以控制控制走势,一开始会让投资者获得一定的盈利,在攻破投资者心理防线加大投资后,行情立马变脸,且平仓操作不能正常执行,致使客户在这种高杠杆的交易中大额亏损。
投资者风险提示:
  目前现货市场交易监管较为混乱,投资者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交易所进行交易,防止上当受骗。

案例二:通过投资公司、典当行等机构进行股票期货配资,使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期货。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通过投资公司、典当行等机构进行股票期货配资,使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期货。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投资公司、典当行等机构通过微博等平台进行宣传。
案例简述:
  2007年11月1日,张华与某典当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张华用现金112.4万元作抵押,向典当行借款100万元,两笔资金共同存入典当行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供张华投资股票,风险由张华自负。抵押期限为6个月,抵押期内,张华不能买卖ST股票和权证,并保证专用账户内资产不低于150万元,否则典当行有权强行平仓。张华须确保典当行专用账户资金100万元,并按借款额2.4%的标准每月向典当行支付收益。到期后,借款本金划入典当行指定的银行账户,超额收益归张华所有。
  签约当日,张华以银行本票方式将112.4万元交付典当行,典当行向张华出具了收条,并将款项划入其在证券公司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内。11月5日,典当行出具当票一份给张华,当票载明当物名称为股票,典当金额100万元,典当期限2007年11月5日至2008年5月5日。张华签收当票后,典当行将出借的100万元划入上述双方约定的资金账户内。当天,张华买入“N石油”1.9万股,但当票记载的股票并非张华已经购买的特定股票,张华也没有向典当行交付任何股票及备案登记。
  11月6日至19日,张华又连续买卖“中国石油”这只股票,累计买入5.21万股,卖出1.19万股。此时的行情是,11月1日,张华与典当行签订《借款协议》当日,上证指数以5914.29点报收,到11月19日,上证指数收盘于5269.82点,前后13个交易日,上证指数跌去644.47点,跌幅达10%以上。之后,虽然出现账户内资产低于150万元的情况,但典当行并未行使平仓权。直到2010年7月29日,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账单显示,该资金账户内股票市值加资金余额总计56.9万余元,资产亏损额为155.4万余元。
手法分析:
  股票期货配资指的是配资公司在投资者自有资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提供相应的资金供客户进行股票期货交易,双方是一种借贷关系。而这种借贷关系实质上类似于“高利贷”。配资公司属于低风险、高回报的经营者。
投资者风险提示:
许多股民都遇到过手头资金有限,无法在股市中大展身手的困扰。其实要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需要走典当行融资炒股这种歪门邪路。通过合法正规途径一样可以实现“借力打力”,超额回报的效果。投资者可通过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券商进行融资融券业务或进行股指期货交易,而且当下风行市场的分级股票型基金同样有杠杆效果,通过投资其中的激进份额,一样能实现借力杠杆赚钱的效果。但不过任何投资品种都有两面,有机会博取超额收益的同时,也意味着面临超额风险,因此要求投资者具有与之相匹配的高风险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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