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资产委托人:
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4条、财税【2017】2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财税【2017】年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自2018年1月1日(含)起,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由兴业期货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发起设立的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属于上述有关规定的征收范围,我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于2018年1月1日(含)起对我司管理的所有资产管计划产生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履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缴纳义务。届时,我司对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净值披露时,均披露资管产品的税后净值,相应资管产品的参与或退出均可参考该税后净值。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承担
我司作为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将按增值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我司将基于客观、准确的原则,结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相关法规,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设立合理的估值机制进行核算。上述税款属于受托资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将由计划财产承担,从资管计划净值中扣除。
税收风险提示
截止目前,增值税相关的税收法规仍存在不明确之处。我司作为产品管理人,将在能力范围内,尽可能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但是,在此提醒投资者,随着法规的变化和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要求的变化,产品的增值税缴纳要求可能会发生改变。如果产品的增值税缴纳要求发生改变,所有的税收调整结果由当期的计划财产承担。投资者的可分配收益可能因此变少,也可能因此受益。上述税收调整不属于管理人估值错误。
特此公告
兴业期货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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