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资产委托人:
我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发起设立的“兴业期货-新宏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于2018年1月18日-2018年1月19日进行初始销售。由于本计划未达到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条件,我司将依据《兴业期货-新宏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有关约定,自本计划公告之日起30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特此公告。
兴业期货有限公司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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