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
时间:2013-02-05
 
《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于 201029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关于发布《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和《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进行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相当大,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在决定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前,您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一、您应当了解股指期货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的有关规定,充分了解股指期货交易风险。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股指期货交易与股票交易、商品期货交易的区别,了解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特点。

首先,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其次,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如您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您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您将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三、您应当了解我国股票市场尚属新兴加转轨的市场,市场波动较为频繁。股指期货市场以股票市场为基础,股指期货价格的波动往往大于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此外,股指期货合约标的较大,相应地盈亏金额较大。因此,您的投资可能会面临巨大的风险。

四、股指期货市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您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您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对您进行的评价,不构成对您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您的获利保证。

您必须充分理解股指期货交易投资者所应当具备的经济能力、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审慎决定自己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五、您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根据相关市场信息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本《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仅是对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投资者的特别提示,为全面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您在入市交易前,必须同时阅读并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

 

以上《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的各项内容,本人 /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

 

              客户: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附: 关于发布《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和《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协会制定了《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以下简称《特别风险揭示》)、《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特别风险揭示》和《管理规则》已于 2010125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会员公司应当要求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客户同时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和《特别风险揭示》。请各会员公司按照《期货经纪合同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及时将本公司拟使用的《特别风险揭示》报协会备案审查,获得协会备案审查合格通知后方可使用。
 

 

 

 

      中国期货业协会

     二 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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