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行业反商业贿赂诚信公约
时间:2013-02-07
 

《中国期货行业反商业贿赂诚信公约》于 20069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期货业协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反商业贿赂工作方针和具体要求,认真开展期货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规范会员行为,促进期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经中国期货业协会全体会员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会员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规定,维护期货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三条 会员应当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遵守行业道德规范,维护行业声誉,共同建立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市场文化。

第四条 会员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开展公平竞争,不得有将向机构客户返还的佣金或手续费帐外暗中支付给机构客户负责交易的个人等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五条 会员应当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促使从业人员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意识,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六条 会员应当着力培育企业合规文化,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强化风险管理,以构建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 会员违反本公约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按《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及《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自动生效。

 

上一篇:关于在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中加强执法协作的通知
下一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