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春节期间各交易所涨跌停板幅度的安排
时间:2013-02-05
关于2013年春节期间各交易所涨跌停板幅度的安排
一、 上海期货交易所:
1、 自2013年2月7日未出现单边市,下一交易日起涨跌幅度限制调整如下:
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限制由4%调整为5%;螺纹钢、线材和黄金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限制由5%调整为6%;铜、锌、铅和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限制由6%调整为7%;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限制由6%调整为7%;白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限制由7%调整为8%。
2、2013年2月18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的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起的涨跌幅度限制调整如下:
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限制调整为3%; 铜、锌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限制调整为5%;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限制调整为5%; 铅、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限制调整为5%; 螺纹钢、线材、黄金和白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限制恢复至原有水平。
二、 大连商品交易所:
1、自2013年2月8日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豆油、棕榈油、聚乙烯、聚氯乙烯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6%;豆粕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8%;焦炭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7%。
2、2013年2月18日恢复交易后,自各品种持仓量最大的两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交易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玉米、豆油、棕榈油、聚乙烯、聚氯乙烯和焦炭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4%。
三、郑州商品交易所:
1、自2013年2月8日起,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由原比例调整至6%。
2、2013年2月18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单边市的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调整前水平。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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