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12月4日发布的相关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股指期货合约将调整交易时间、实施熔断制度。具体规则如下:
1.股指期货合约交易时间
2.熔断制度
(1)熔断制度是当证券或期货价格波动达到一定程度时,交易所采取暂停交易或者限制交易等措施。
(2)熔断制度实施的产品:中金所股指期货(IF、IC、IH),国债期货不实施熔断制度。
(3)基准指数:沪深300指数
(4)触发阀值:5%和7%两档熔断阈值
(5)熔断实现机制:
当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的,股指期货合约进入12分钟的熔断期间,熔断期间暂停交易,不接受指令申报和撤销。熔断期间结束后进入3分钟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集合竞价指令申报结束后,立即进行集合竞价指令撮合,然后转入连续竞价交易,本合约上涨(或下跌)方向涨跌停板幅度随即生效。
当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7%的,或收市前15分钟内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的,股指期货合约暂停交易至当日收市。
(6)熔断对价格限制的影响:
①当股指期货未发生熔断时,股指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②沪深300指数当日首次上涨或下跌5%前,股指期货产品价格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沪深300指数当日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的,股指期货产品价格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7%(合约最后交易日为±20%)。
(7)部分特殊时段的处理
①沪深300指数开盘触发5%阈值的,股指期货将于9:30进入12分钟的熔断期间;沪深300指数开盘触发7%阈值的,股指期货将于9:30进入熔断,暂停交易至收市;
②上午熔断时长不足的,下午开市后补足,午间休市时间不计入熔断时长;
③在股指期货最后交易日仅上午实施熔断,无论触及5%还是7%引发的暂停交易,下午均恢复交易。
(8)熔断后结算价的确定
股指期货当日结算价是指最后一个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发生熔断、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或者交易暂停的,扣除熔断、集合竞价指令申报和暂停交易时间后向前取满相应时段。
为了保障您的正常交易,请您关注中金所最新交易规则(详见附件链接)及我公司网站通知,及时、充分了解交易规则。如有疑问,敬请垂询我公司客服热线:400-888-5515。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修订《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兴业期货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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